家戶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加速計畫補助
以下內容摘錄自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頁「經濟部補助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公告(資料更新:115年5月12日),文字照原文刊登,完整規定請見文末「相關檔案」。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二、經費總額:新臺幣270萬元整。
三、獎勵資格及條件:
(一) 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取得設備登記文件者。
2. 依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備查文件者。
(二) 倘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應予排除申請資格。
(三) 獎勵條件:於臺北市所轄地區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四、獎勵標準:
(一) 於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新設或依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前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採併接於自設內線用電系統並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ATS),且其用電方式係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者,每一瓩獎勵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前二款規定之太陽光電設置獎勵金額計算標準,單一獎勵申請案僅得擇一適用。
(四) 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 以上內容摘錄自主管機關公告原文,實際規定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